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增訂第10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應具備左列條件:
    1. 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
    2. 二、最近一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為停業以上之處分者。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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