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設置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增訂第10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設置分支機構,應檢具左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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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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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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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營業計劃書:載明分支機構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三年之財務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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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會(理事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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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一條規定之內部控制制度(含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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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已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取得電腦連線之承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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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