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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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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6176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1條;增訂第10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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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應按兼營種類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不足指撥營運資金者,應先辦理增資,始得申請兼營。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銀行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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