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618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1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4條 (網路設備安全管理)
  1. 一、網路設備管理
    1. (一)期貨業應避免使用生命週期終止(End of Service,EOS/End of Life,EOL)之網路設備,並針對EOS/EOL之網路設備擬定汰除相關計畫。
    2. (二)期貨業應定期檢視官方發布之軟體、韌體、弱點修補程式之更新,將網路設備更新至最新版本或廠商建議版本。
    3. (三)期貨業經由網際網路連線至內部網路進行遠距之系統維護,應落實身份認證機制。
    4. (四)網路設備管理人員之管理帳號應僅限管理人員使用且不得共用帳號,管理帳號之密碼設定原則應遵循期貨業之身份驗證管理規範。
    5. (五)期貨業應限制網路設備管理使用之人員、設備、IP、網段,或採用一次性密碼(One-time password,OTP)、短暫性存取(Temporary Privileged Access)等措施,並留存使用人員操作紀錄。
    6. (六)期貨業所有網路設備之防護基準應依「本公會資通系統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2. 二、網路設備規則管理
    1. (一)網路存取規則、防火牆規則等新增、異動、刪除應審核使用者需求,經評估資通安全風險程度後進行規則變更,並保留相關紀錄備查。
    2. (二)網路設備規則設立應以使用者角色最小授權及正面表列為原則。
    3. (三)期貨業應至少每年檢視一次網路設備規則。
  3. 三、網路設備日誌
    期貨業應留存網路設備存取日誌並至少保留三年,供留存備查。另應防止未經授權存取,並定期檢視以確保可用性。
  4. 四、網路設備委外
    期貨業所有網路設備若委由外部廠商維運或管理應依「本公會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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