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網路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618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1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條 (名詞定義)
  1. 一、資通系統:係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2. 二、存取:係指存取資訊資產的各種方式,包含取得、使用、保管、查詢、修改、調整、銷毀等。
  3. 三、網路設備:係指傳輸資料、應用程式、服務和多媒體所需的網路通訊元件,如防火牆、路由器、交換器…等,亦為組織的網路架構圖包含的項目。
  4. 四、資通安全事件:係指系統、服務或網路狀態經鑑別而顯示可能有違反資通安全政策或保護措施失效之狀態發生,影響資通系統機能運作,構成資通安全政策之威脅。
  5. 五、資訊資產:係指與資訊處理相關之資產,包括硬體、軟體、資料、文件及人員等(如:伺服器主機及使用者電腦之作業系統及應用程式等軟體資訊)。
  6. 六、第一類期貨商:係指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指派資訊安全長之期貨商或「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分級防護應辦事項附表」所列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期貨商。
  7. 七、第二類期貨商:係指非屬第一類期貨商之期貨商。
  8. 八、外國期貨商:係指外資集團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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