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月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6184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611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7條 (審核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
-
一、期貨業於資訊委外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與認為有稽核之必要時,期貨業得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得對資訊服務供應商進行稽核。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
二、期貨業資訊委外作業如為一年期以上,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服務水準報告,交由期貨業審核備查。外國期貨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