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32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14條第13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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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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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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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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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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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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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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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會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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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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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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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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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