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32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14條第13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金融控股公司進行企業合併時,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判斷實質收購者及是否實質移轉控制。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收購日之公允價值衡量被收購者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並認列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所稱收購日係指收購者對被收購者取得控制之日。
  2. 金融控股公司收購取得之投資性不動產或聯合營運之權益符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號規定之業務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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