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32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14條第13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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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包括聯合營運及合資,並具有下列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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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與協議者皆受合約協議所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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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約協議賦予協議者中,至少兩方對該協議具有聯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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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者,應依本準則及所適用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規定,並按合約協議認列聯合營運之資產、負債、收入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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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協議屬合資者,應依第十四條第十三款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之規定採用權益法處理合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