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32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14條第13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
    1. 一、資本結構之變動。
    2. 二、鉅額長短期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3. 三、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質押、轉讓或長期出租。
    4. 四、所營業務範圍與營運策略之重大變動。
    5.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6. 六、保險子公司準備金提存方法之重大變動。
    7. 七、對其他事業之主要投資。
    8. 八、重大災害損失。
    9. 九、重大資產折損與債權沖銷。
    10. 十、重大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11. 十一、重大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12. 十二、重大之組織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13. 十三、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14. 十四、其他足以影響今後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重大事故或措施。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