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6條、第14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32條條文,除第6條及第14條第13款第2目自112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暨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