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一字第1110008167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65208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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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審核資訊服務供應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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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於資訊委外期間應每年至少一次與認為有稽核之必要時,證券商得自行或授權第三方得對資訊服務供應商進行稽核。外國證券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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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資訊委外作業如為一年期以上,資訊服務供應商應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提交服務水準報告,交由證券商審核備查。外國證券商如有標準較佳之規範則從其規範;若無,則應遵守本國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