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有下列各項情事時,本公司應代為公告申報相關訊息:
    1. 一、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辦理背書保證、資金貸予他人之金額達公告申報之標準者。
    2.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依相關法令進行破產或重整程序之相關事項。
    3. 三、關係企業經其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對本公司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4. 四、本公司之子公司及未上市櫃之母公司如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所規定應發佈之重大訊息者。
  2. 本公司之母公司如為外國公司,本公司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代為申報:
    1.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2.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3.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4.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5.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者。
    6.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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