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
本公司應依法令規定之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期限公告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綜合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異動資料。
-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事項,應於年報、財務報表、關係企業三書表及公開說明書中充分揭露。
-
關係人如發生財務週轉困難之情事時,本公司應取得其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以評估其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或營運之影響,必要時,應對本公司之債權採行適當之保全措施。有上開情事時,除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中列明其對本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外,尚應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發布重大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