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向關係人進銷貨、進行勞務或技術服務交易,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達公司最近期合併總資產或最近年度合併營業收入淨額之百分之五者,除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或屬本公司與母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彼此間交易者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進行交易:
    1. 一、交易之項目、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2.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3. 三、交易價格計算原則及預計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
    4. 四、交易條件是否符合正常商業條款且未損害公司利益及股東權益之說明。
    5. 五、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2. 前項與關係人之交易,應於年度結束後將下列事項提最近期股東會報告:
    1. 一、實際交易金額及條件。
    2. 二、是否依據董事會通過之交易價格計算原則辦理。
    3. 三、是否未逾董事會通過之全年度交易金額上限。如已逾交易金額上限,應說明其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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