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人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與關係人間之業務往來,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支付方式,且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交易之實質與形式及相關處理程序,不應與非關係人之正常交易有顯不相當或顯欠合理之情事。
  2. 因業務需要,向關係人採購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時,採購人員應就市場價格及其他交易條件綜合評估關係人報價之合理性,除有特殊因素或具有優良條件不同於一般供應商,可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付款條件外,其餘價格及付款條件應比照一般供應商。
  3. 向關係人銷售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時,其報價應參考當時市場價格,除因長期配合關係或其他特殊因素不同於一般客戶,得依合理約定給予優惠之價格或收款條件外,其餘價格及收款條件應比照一般客戶。
  4. 與關係人間之勞務或技術服務,應由雙方簽訂合約,約定服務內容、服務費用、期間、收付款條件及售後服務等,經呈總經理或董事長核准後辦理,該合約之一切條款應依循一般商業常規。
  5. 本公司與關係人之會計人員應於每月底前就上一月彼此間之進、銷貨及應收、應付款項餘額相互核對,若有差異則需瞭解原因並作成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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