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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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上市上櫃公司應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並訂定相關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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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興建與強化相關環境保護處理設施,以避免污染水、空氣與土地;並盡最大努力減少對人類健康與環境之不利影響,採行最佳可行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技術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