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上櫃公司宜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該制度應包括下列項目:
    1.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2.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3. 三、訂定具體計畫或行動方案等執行措施,定期檢討其運行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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