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上櫃公司宜評估氣候變遷對企業現在及未來的潛在風險與機會,並採取相關之因應措施。
  2. 上市上櫃公司宜採用國內外通用之標準或指引,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露,其範疇宜包括:
    1. 一、直接溫室氣體排放:溫室氣體排放源為公司所擁有或控制。
    2. 二、間接溫室氣體排放:輸入電力、熱或蒸汽等能源利用所產生者。
    3. 三、其他間接排放:公司活動產生之排放,非屬能源間接排放,而係來自於其他公司所擁有或控制之排放源。
  3. 上市上櫃公司宜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用水量及廢棄物總重量,並制定節能減碳、溫室氣體減量、減少用水或其他廢棄物管理之政策,及將碳權之取得納入公司減碳策略規劃中,且據以推動,以降低公司營運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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