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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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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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為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應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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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企業之人權政策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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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估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並訂定相應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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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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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人權侵害時,應揭露對所涉利害關係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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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應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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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上市上櫃公司應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確保申訴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