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及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並關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俾降低公司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2.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如有設置審計委員會時,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為公司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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