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監察人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公司相關部門應配合提供查核、抄錄或複製所需之簿冊文件。
  2. 監察人查核公司財務、業務時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審核之,惟公司應告知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3. 董事會或經理人應依監察人之請求提交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之檢查行為。
  4. 監察人履行職責時,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其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其所需之合理費用應由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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