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將下列事項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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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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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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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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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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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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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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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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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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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