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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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條 (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 董事會對上市上櫃公司智慧財產之經營方向與績效,宜就下列構面進行評估與監督,以確保公司以「計劃、執行、檢查與行動」之管理循環,建立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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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訂與營運策略有關連之智慧財產管理政策、目標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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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規模、型態,建立、實施、維持其智慧財產取得、保護、維護與運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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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決定及提供足以有效實施與維持智慧財產管理制度所需之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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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觀測內外部有關智慧財產管理之風險或機會並採取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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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及實施持續改善機制,以確保智慧財產管理制度運作與成效符合公司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