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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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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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成員應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應確實依董事會決議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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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董事會績效評估辦法及程序,除應每年定期就董事會及個別董事進行自我或同儕評鑑外,亦得委任外部專業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進行績效評估;對董事會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訂定適合之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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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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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升董事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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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會組成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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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之選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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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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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董事成員(自我或同儕)績效之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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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目標與任務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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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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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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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內部關係經營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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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之專業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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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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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對功能性委員會進行績效評估,評估內容宜包含下列構面,並考量公司需求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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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公司營運之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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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功能性委員會職責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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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升功能性委員會決策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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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功能性委員會組成及成員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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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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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宜將績效評估之結果提報董事會,並運用於個別董事薪資報酬及提名續任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