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對上市上櫃公司具控制能力之法人股東,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
    2.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上市上櫃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於參加股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並能善盡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3.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4.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5. 五、不得以壟斷採購或封閉銷售管道等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生產經營。
    6. 六、對於因其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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