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為確保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項。
  2. 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3. 上市上櫃公司宜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妥善處理前二項事宜,留存書面紀錄備查,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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