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第17條、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三節名稱,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100730372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61758號函、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52489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東應有分享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股東會執行前揭查核時,得選任檢查人為之。
  2. 股東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3.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前二項檢查人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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