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85556號令修正發布第18條、第24條、第25條、第56條之2、第56條之5、第58條;增訂第18條之1至第18條之3、第56條之10、第57條之1條文,除第24條自111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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