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1. 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2.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3.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4. 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5. 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