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與業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本會予以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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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健全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與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具有顯著績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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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著述,對發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或執行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具有創意,經採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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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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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熱心公益,發揮團隊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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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