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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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執行業務,對於本法第五十九條或本於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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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業務人員及其他受僱人,於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有關業務之行為涉及民事責任者,推定為該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