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對客戶或不特定人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之人、投資經理人或知悉相關證券投資資訊之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從事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向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2. 前項應申報之資料範圍及投資標的,由同業公會擬訂,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