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未參加第十二條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