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員並不得違反第七條規定。
  2. 前項之代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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