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1.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2.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3.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