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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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主管應具備第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其職級至少應相當於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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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法令遵循業務之人員不得由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業務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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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主管及業務人員未符合所定條件及兼任限制者,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前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得充任,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