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及法令遵循之業務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
    2. 二、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3. 三、經證券商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或已取得原證券主管機關核發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書,並在專業投資機構從事證券、期貨或信託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4. 四、曾擔任國內、外基金經理人工作經驗一年以上。
    5. 五、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證券、期貨機構或信託業之業務人員三年以上。
    6. 六、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在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規定條件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7. 七、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並在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法律事務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且經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之測驗合格。
  2. 第三條、第三條之一、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專業投資機構之範圍及其工作項目,由本會公告。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內部稽核業務之人員,不得辦理登錄範圍以外之業務。但他業兼營之內部稽核人員,得由他業登錄之內部稽核人員兼任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