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5547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21條;增訂第2條之1、第7條之1條文,除第7條之1自112年1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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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第八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負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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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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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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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講授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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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有關業務之研究分析、投資決策或買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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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為推廣或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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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及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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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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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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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辦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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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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