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以客觀公正之立場,確實執行其職務,並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除定期向各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外,稽核主管並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1. 一、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 二、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 三、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4.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5. 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
    6. 六、未配合辦理本會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7. 七、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任何形式之不正當利益。
    8.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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