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與受查單位就年度稽核項目查核結果充分溝通,對於評估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於該報告陳核後加以追蹤,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2. 公開發行公司應就前項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3. 第一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應包括本會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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