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
  2. 公開發行公司至少應將下列事項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1. 一、法令規章遵循事項。
    2. 二、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管理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控制作業。
    3. 三、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4. 四、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5. 五、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6. 六、資通安全檢查。
    7. 七、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等重要營運循環。
  3.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年度稽核計畫,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4.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之每年年度稽核計畫,尚應包括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5. 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6.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立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年度稽核計畫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
  7.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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