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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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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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