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1. 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2. 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3. 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4. 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5. 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6. 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7. 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8. 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9. 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10. 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11. 十一、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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