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2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公開發行公司使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者,其內部控制制度除資訊部門與使用者部門應明確劃分權責外,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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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訊處理部門之功能及職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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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開發及程式修改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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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編製系統文書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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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式及資料之存取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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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輸出入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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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資料處理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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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檔案及設備之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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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硬體及系統軟體之購置、使用及維護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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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系統復原計畫制度及測試程序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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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通安全檢查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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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向本會指定網站進行公開資訊申報相關作業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