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除包括前條對各種營運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一、印鑑使用之管理。
    2. 二、票據領用之管理。
    3. 三、預算之管理。
    4. 四、財產之管理。
    5. 五、背書保證之管理。
    6. 六、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之管理。
    7. 七、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
    8. 八、資金貸與他人之管理。
    9. 九、財務及非財務資訊之管理。
    10. 十、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11. 十一、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管理,包括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管理、會計專業判斷程序、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流程等。
    12. 十二、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
    13. 十三、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14. 十四、股務作業之管理。
    15. 十五、個人資料保護之管理。
  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其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審計委員會議事運作之管理。
  3. 股票已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其內部控制制度,尚應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一、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之管理。
    2. 二、防範內線交易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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