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1038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第25條、第30條、第31條、第34條、第47條;刪除第32條、第33條、第35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遵循所屬產業法令,並應依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以營運循環類型區分,訂定對下列循環之控制作業:
    1. 一、銷售及收款循環:包括訂單處理、授信管理、運送貨品或提供勞務、開立銷貨發票、開出帳單、記錄收入及應收帳款、銷貨折讓及銷貨退回、客訴、產品銷毀、執行與記錄票據收受及現金收入等之政策及程序。
    2. 二、採購及付款循環:包括供應商管理、代工廠商管理、請購、比議價、發包、進貨或採購原料、物料、資產和勞務、處理採購單、經收貨品、檢驗品質、填寫驗收報告書或處理退貨、記錄供應商負債、核准付款、進貨折讓、執行與記錄票據交付及現金付款等之政策及程序。
    3. 三、生產循環:包括環境安全管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擬訂生產計畫、開立用料清單、儲存材料、領料、投入生產、製程安全控管、製成品品質管制、下腳及廢棄物管理、產品成分標示、計算存貨生產成本、計算銷貨成本等之政策及程序。
    4. 四、薪工循環:包括僱用、職務輪調、請假、排班、加班、辭退、訓練、退休、決定薪資率、計時、計算薪津總額、計算薪資稅及各項代扣款、設置薪資紀錄、支付薪資、考勤及考核等之政策及程序。
    5. 五、融資循環:包括借款、保證、承兌、租賃、發行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等資金融通事項之授權、執行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6. 六、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包括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取得、處分、維護、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7. 七、投資循環:包括有價證券、投資性不動產、衍生性商品及其他投資之決策、買賣、保管與記錄等之政策及程序。
    8. 八、研發循環:包括對基礎研究、產品設計、技術研發、產品試作與測試、研發記錄與文件保管、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等之政策及程序。
  2. 公開發行公司得視企業所屬產業特性,依實際營運活動自行調整必要之控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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