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004128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5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經紀商受理境外外國期貨商開立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者,其綜合帳戶受託契約內容,除依前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一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開立綜合帳戶之境外外國期貨商不得接受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外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亦不得使用綜合帳戶自行買賣。
    2. 二、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不得逾越本公司各期貨交易契約交易規則之部位限制。
    3. 三、法人機構依本公司「法人機構申請放寬部位限制作業要點」申請放寬部位限制有效期間內不得藉綜合帳戶從事期貨交易。但為處理原有未沖銷部位之交易,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