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2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10004128號函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5522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受託契約內容,除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內容訂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期貨交易法令、本公司業務規則、本準則、其他章則及公告與期貨經紀商與期貨交易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者,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 二、期貨經紀商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本契約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期貨經紀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3. 三、期貨經紀商依本契約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2. 期貨經紀商受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其受託契約內容除依前項規定外,尚應訂明下列事項:
    1. 一、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辦理保證金收付。
    2.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之國內代理人為期貨商者,其交易不得辦理實物交割,有實物交割之虞時,應即了結部位或更換代理人為保管銀行;未及時更換代理人並經履約指派為實物交割者,其相關處置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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