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100072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7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6條 (進修體系)
  1. 證券商安排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進修,應由本公會或下列單位舉辦(含主辦、協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或進修課程均可同步認列本進修時數:
    1. 一、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2. 二、經本公會及其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訓練機構。
    3. 三、證券商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每年應進修時數之二分之一為限。
    4. 四、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參加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等國際組織或機構以及世界主要證券市場之當地主管機關或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七條「進修課程範圍」所列內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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