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1000725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1035571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3條 (進修時數)
  1. 證券商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進修時數如下:
    1. 一、上市、上櫃、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綜合證券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就任當年度十二小時,其餘證券商新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就任當年度六小時,其中應包含「董事的法律義務與責任」相關課程,且「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占二分之一(含)以上。
    2. 二、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其中「環境(E)社會(S)及治理(G)永續責任」領域課程應占二分之一(含)以上。
    3. 三、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應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之進修課程授課講師,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時數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2. 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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