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及進修地圖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1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1000548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條,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55823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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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進修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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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應瞭解所有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學經歷及專業背景,衡酌公司之經營主軸與主要業務發展方向,以適當安排各成員之進修時段及進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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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之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應定期向公司申報進修證明。期貨業應定期檢視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情形,並定期向本公會申報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之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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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業聘外國人擔任董事(含獨立董事)、監察人者,公司除應確實瞭解其國外進修之實質內容外,另應以英文或其母語每年提供我國期貨及相關產業法規之翻譯版供其參考。